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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票名称: 皇台酒业 (代码: 000995) 股民维权征集入口

业务类型:
虚假陈述
诉讼时效:
2020-09-25 ~ 2023-09-25
基准日期:
2018-01-01
基准价:
1
法院受理成功概率:
100%
索赔条件:
2017-04-28
-
2019-04-12
期间买入
2019-04-12
-
2018-01-01
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
案件说明:

1:2017年4月28日,披露《2016年度报告》

2:2019年4月12日,公告公司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《调查通知书》(甘调查通字 2019002 号-2019006 号)

3:2020年3月16日,公告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出具的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》

4:2020年10月9日,公告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收到甘肃监管局出具的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[(2020)2 号]

处罚决定:

一、本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皇台酒业2016年年报虚假记载库存商品账面余额102,464,927.88元,经复核,皇台酒业2016年年报虚假记载库存商品账面余额86,298,783.30元,我局部分采纳皇台酒业的陈述申辩意见。

二、根据2005年《证券法》第六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,上市公司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皇台酒业时任董事长胡**,时任财务总监何**,时任独立董事于**、常**,时任高级管理人员闫**、谢**,上述6人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勤勉尽责,我局对上述6人请求免于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。

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,综合考虑当事人任职时间、向公安机关报案且公安机关已对卢**立案侦查,以及配合调查等因素,依据2005年《证券法》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,我局决定:

一、对皇台酒业给予警告,并处以30万元罚款;

二、对胡**、付**、何**给予警告,并处以5万元罚款;

三、对辛**、刘*、李**给予警告,并处以4万元罚款;

四、对凇*、常**、闻*、刘*、高**、闫**、张**、谢**给予警告,并处以3万元罚款。

维权说明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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